
案情:赵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办公室主任,兼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员工的招聘、考核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工作三年后赵某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交接工作。随后赵某向仲裁委请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签订一般属于人事管理负责事项,赵某作为人事负责人,负责保管该公司的公章,履行人事及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在职期间曾参与草拟员工劳动合同,其应当清楚与员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比一般劳动者承担更高的提醒与注意义务。故人事工作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应当证明自身已尽到提醒义务,若可以证明曾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被拒绝,或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拖延行为,则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赵某未举证证明其曾提示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公司拒绝的情况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可归责于公司。仲裁委对赵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赵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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